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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意见

来源: 编辑:admin 时间:2009-12-20 21:42:03.0 点击数:55912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环境,广泛吸纳国内外各类资金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现就规范省重点项日选择投资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投资主体选择市场
    放开省重点项目投资市场,凡是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有特殊情况不适于公开招标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标: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有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严格项目投资主体的招标选择
    (一)省重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投资主体招标选择工作。省重点项日主管单位按隶属关系确定,省重点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项目主管单位,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是省直属项目主管单位。
    (三)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未明确事项须报请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三)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主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制定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和条件,不得在项目建设范围以外要求其援建、捐赠、投资或提出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中标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参与投标。
    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不得对投标人进行区域限制或所有制限制。投资主体的选择要打破地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招标,也可以面向国外公开选择。鼓励各类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投资省重点项目建设.
(四)要加强投资主体资格预审工作,项目主管单位要组织金融、财会、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参与组成预审小组,按
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和有关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产状况、资信能力、纳税情况、项目管理能力等,全面了解投标人的发展变化、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银行信
誉和行业信誉等信息,决不允许资金实力不够、融资能力差、缺乏建设管理能力、存在经营风险或财务危机的投标人、虚假联合投标人成为投资主体。
    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项目主管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和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全体签名的审查结果报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投资主体,并与中标人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明确项目主管单位、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与投资主体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和详细规范的合同,合同除规范文本的条款外,还要明确资金到位的批次、时间,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人员、设备投入量以及违约处理方法等。
    协议或合同文本须报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落实项目主管单位的责任
    (一)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主管单位对投资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招标选择投资主体的公正性、合理性、准确性和投资主体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管负全部责任。项目投资主体选择或对投资主体履约监督管理出现问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要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在投资主体确定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就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对投资主体及项目法人的履约监管措施、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外部建设环境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承诺。
    (二)严格监督项目投资主体履约行为。对项目资金到位与支付、施工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违背合同的,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更换项目投资主体的处理,保征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是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监督管理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主管单位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政府投资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营私舞弊、明招暗定和非法干预投资主体选择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主管单位和投资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项目法人资金到位、施工组织、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主管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责令主管单位更换投资虫体。
对项目法人缺乏融资能力,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也可视情节对投资主体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