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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三中全会精神 促进新型城镇化融资

来源: 编辑:admin 时间:2013-12-23 16:34:15.0 点击数:12294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等。这些论述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型城镇化投融资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已经提出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对今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加快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转型,一定会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从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上看。今年9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也明确指出,要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从上述精神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同时也要管好政府过多的插手和不应该的伸手行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能够交给市场解决的坚决交给市场去办。政府主要应该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的监管。同时应当尽快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实体化运作和市场化转型。
  
  其次从新型城镇化融资活动的开展上看。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金融创新和扩大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其中《决定》中提出的“两个允许、一个建立”的重要阐述,就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也释放了这样一些信号。一是地方政府发债未来将成为常态化的政府融资行为之一,同时允许地方政府采取多种合法的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二是扩大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项目的投资和运营,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三是要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以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的需要。
  
  第三从深化国企改革、激发国有资本活力来看。《决定》也特别强调了搞好、搞活国有企业的重要性。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国有的产业性公司还是政府的投融资平台,都需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进行重新定位,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好应有的功能。特别是对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性行业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投融资平台),必须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要求,从治理结构、运作机构和管理架构上,进行彻底的变革,真正按照市场化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日常的运行和管理,通过建立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不断提升内部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水平。
  
  四是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来看。《决定》也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要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推动其经营模式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就需要理顺政府部门和投融资平台的关系。一方面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强化市场化运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回购存量资产的能力。另外一方面,就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政府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盘活城市土地资源、无形资产资源、国有资产等,而政府部门则应该一切围绕政府融资和投融资平台融资做好服务。对于与政府部门有关的服务还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政府消费性的服务,如政府部门为维持自身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服务。二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用于社会公共需要的服务,即公共服务,也可以向政府投融资平台购买。显然,《决定》所包含的购买服务是非常广的概念。过去,公共服务由政府自身或者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生产,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和生产者,《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从国家层面将政府的角色转变为购买者,社会组织作为购买行为的承接者为公众生产满足其需要的服务。政府委托购买关系的确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服务采购范围的拓展和质量、效益的提升,使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结构更趋科学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