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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来源:郑州日报 编辑:admin 时间:2021-03-03 10:41:09.473 点击数:173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非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等;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3月2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规定将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市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行智慧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其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投放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

对涉及《办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依法依规纳入本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网购平台须明确销售者义务和消费者权益

对于非机动车的生产与销售,《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型号、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并适时更新。

非机动车销售者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还应当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或者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

“网购”电动车,权益咋保障?按照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灯光等行为

给电动车搭个遮阳篷、加个高音喇叭……这些行为不允许。按照《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这些行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关于废旧电池的处置,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或者按照有害垃圾分类依法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提倡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鼓励实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转移登记;被盗、遗失、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搭载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定: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醉酒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对于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这些规定: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关于停放管理,《办法》专门作出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禁止私拉电线、插座为非机动车充电。居民住宅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以及集中充电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并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设置并管理。

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最高罚50元

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接受处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5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20元罚款;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20元罚款。

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出具收费凭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